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云豪,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豪及张云豪反诉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被告张云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刘梦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门店转让费人民币20万元;2、被告以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偿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X号茶叶店(以下简称“门店”)转让给被告,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分2期支付。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第一期30万元转让费;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20万元转让费。若逾期则被告应按1%/天的标准,向原告偿付违约金。签约后,被告在原告的配合、协调下,自2018年8月1日起进场接手了该门店,开展了经营活动,并与该门店产权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原告不再向该门店产权人支付租金,而转由被告继续承担租金。后,被告还在上述门店地址内注册了公司。因此,原告认为上述《门店转让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将门店转让给了被告,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的转让款,迄今仍尚欠20万元未付清。期间,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及派员上门沟通、催讨,但均未果。被告的上述行为,显已构成严重违约。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云豪辩称,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原告欺骗了被告,合同订立有失公平,被告亦提出了反诉,因此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款项。
张云豪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转让价格变更为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长宁区古北路XXX号面积为151.26平方米的茶叶店门店转让进行协商。被反诉人坚称门店装修加家具总计投入90万元,并出示相应的装修工程款汇总表确认表。故反诉人在被反诉人的报价基础上考虑折旧费用,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最终协议约定转让费用为50万元。2017年7月2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正式签订了一份门店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被反诉人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X号茶叶店门店转让给反诉人,面积为151.26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分2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费用30万元。但后经调查,反诉人发现门店真实装修金额为48万元,远远低于被反诉人告知的90万元。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对于门店的装修成本进行了虚假报价使得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虚假的价格基础上进行商业协商,被反诉人的行为已够成欺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对张云豪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原告未构成欺诈:1、协商价格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2、该50万元包括了门店的装修和家具及经营权、茶具及会员资源的一并转让,当时光装修和家具原告就投入了81.26万元,高于成交的50万元价格;3、被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也是经商人士如果当时认为价格过高应当场提出,既然没有提出就应该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X号茶叶店转让给被告,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分2期支付。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第一期30万元转让费;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20万元转让费。若逾期则被告应按1%/天的标准,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费用30万元,原告注销了门店所在地址上的公司,被告则在门店所在地址上注册登记了公司。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民事主体总是倾向于订立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本案涉及的门店真实存在,被告所称构不成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对张云豪反诉的辩称理由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的诉称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部分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云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支付门店转让费20万元;
二、被告张云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老茶客茶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张云豪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760元,由被告张云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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