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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西门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老西门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老西门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老西门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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