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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锅底麻辣火锅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丽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老锅底麻辣火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福苑饮食店(原上海市卢湾区福苑饮食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经营者:王才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声,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丽华,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老锅底麻辣火锅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福苑饮食店与周丽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74号裁定,冻结被告周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738,039.68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74号判决,驳回原告上海老锅底麻辣火锅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福苑饮食店的诉讼请求。鉴于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2018)沪0101民初10774号判决已经生效,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周丽华名下银行存款2,738,039.68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 阳

书记员:王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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