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耘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蒋炜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启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步某某。
原告上海耘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步某某、上海启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耘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耘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耘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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