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聊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爱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异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周德贵。
被告:周德贵,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聊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颖异机械厂(以称颖异厂)、周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颖异厂、周德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要求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被告颖异厂向原告采购价款75,000元的六型机1台,原告送货后,被告颖异厂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另,颖异厂系被告周德贵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对被告颖异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明确要求被告周德贵对被告颖异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颖异厂、周德贵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1份及颖异厂工商登记资料1组,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被告颖异厂向原告采购价值75,000元的六型机1台,被告颖异厂收到原告送货的机器后,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遂涉讼。
另查明,被告颖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该公司投资人为被告周德贵。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颖异厂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颖异厂向原告购货后未能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颖异厂支付货款,于法有据。而被告周德贵系个人独资企业颖异厂的投资人,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周德贵应对颖异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颖异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聊汇机电轴承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
二、被告周德贵对被告上海颖异机械厂上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上海颖异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