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余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庆。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春,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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