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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洪运路XXX号XXX室-2。
  法定代表人:顾卫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杰。
  申请人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沪0120财保2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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