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楚鹏,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联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楚鹏,执行董事。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楚鹏、上海联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恩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李楚鹏、上海联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楚鹏、上海联兴金属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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