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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仁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盛东。
  被申请人:鲁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7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7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陈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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