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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冬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与原告从未发生业务,原告证据合同上的公章亦非被告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合同签订人秦晓丹亦非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申请,称秦晓丹因涉嫌诈骗,已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故要求将本院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经本院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且本案被告的报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梅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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