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上诉人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联坤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联坤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6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82.10元,由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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