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上诉人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联坤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联坤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6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82.10元,由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沈竹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