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悦,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泗泾镇。
第三人:周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华镇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第三人曹悦、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联成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保全费2,996.07元,合计3,021.07元,由原告上海联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