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男,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景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来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景来玻璃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来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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