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旦,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漪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殷晓红。
被告:上海领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卓文光。
原告上海联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漪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领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联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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