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斯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马战育,男,1965年0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鹏斯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马战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鹏斯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马战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徐涛明、徐斌、徐俊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XXX弄XXX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鹏斯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马战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徐涛明、徐斌、徐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XXX弄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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