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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沃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巍炜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联沃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招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巍炜,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联沃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沃公司)与被告张巍炜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张巍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联沃公司起诉张巍炜的案件,实质上属于分配利润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联沃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联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巍炜返还已获得的分红款490,024元。根据联沃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分配利润纠纷。鉴于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上海联沃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海联沃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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