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倩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姜三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倩雪,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倩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倩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794.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在入住系争房屋后,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321.94元,但被告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共计18个月,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合计5,794.92元。
  被告王倩雪辩称:2016年8月23日晚,因污水管堵塞,污水直接倒灌至被告家中,导致房屋内家具等浸泡受损,因房屋装修完尚未入住,该事件导致被告实际损失上万元。之后还二次发生马桶向外喷水情况,可见原告的物业服务完全没有到位。由于被告因污水倒灌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高于拖欠的物业费,现被告希望自身的损失与所欠物业费用相抵了结双方的纷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原告与联洋年华园小区(丁香路910弄)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委托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共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高层为2.1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每日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本合同为期叁年: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王倩雪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权利人,2016年7月起拖欠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17年12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原告续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的照片、视频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对被告所在的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支付约定的物业管理费。虽然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是基于一定的事由,但由于物业管理费用包含了公共设施的运行等多项内容,被告陈述的事由即使存在也是其中个别项目和现象,不足于构成其不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根据业委会成立后未与原告续签物业合同及诸多业主的同样反映,原告在该阶段确实存在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的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不能全额支持,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况,由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倩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215.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倩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何  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