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联洋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跃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毅,男,成年,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小额诉讼受理费10元,按小额诉讼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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