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苏小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远良。
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联良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57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11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联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113.7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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