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云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吕益逊,总经理。
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XXX号金门广场607室。
法定代表人:吕益逊,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进胜,男。
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格公司)、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模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进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艾格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服务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4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英模特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服务费用36,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4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艾格公司)签订《艾格微信及CRM平台运维服务合同》,约定两被告及泰州艾格公司委托原告提供“Etam会员俱乐部”微信服务号以及CRM平台的运维服务,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系统运维阶段;两被告应当在收到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已经按约提供了服务,并提供2018年10月至12月费用清单供两被告确认,但是两被告确认后却一直未支付。截至目前,被告上海艾格公司拖欠原告2018年10月至12月的36,465元服务费未支付,被告英模特公司拖欠原告2018年10月至12月的36,465元服务费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艾格公司、英模特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各自拖欠原告2018年10月至12月的服务费36,465元属实,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及泰州艾格公司(甲方)签订《艾格微信及CRM平台运维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两被告及泰州艾格公司委托原告提供“Etam会员俱乐部”微信服务号以及CRM平台的运维服务,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系统运维阶段;微信服务号及CRM运维阶段费用为含税36,465元/月,按月支付,自运维阶段开始之日起,原告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收费明细清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原告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金额,计36,465元。其中,上海艾格公司支付12,155元,英模特公司支付12,155元,泰州艾格公司支付12,155元,甲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如果甲方逾期付款且经书面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0.02%支付违约金(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8年12月25日向被告上海艾格公司开具共计3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465元。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8年12月25日向被告英模特公司开具共计3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465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上述发票对应的服务,两被告各自应支付原告服务费36,465元。两被告另确认,两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收到上述全部发票。
还查明,2019年1月17日,原告员工给被告员工袁婧发送邮件及附件,内容为请尽快提供以下具体的付款计划,列出具体费用对应的付款时间点,谢谢。附件为艾格欠款发票明细表,该明细表中载明英模特公司2018年10月、11月和12月的CRM及微信平台运维费各为12,155元,金额合计36,465元;上海艾格公司2018年10月、11月和12月的CRM及微信平台运维费各为12,155元,金额合计36,465元;英模特公司、泰州艾格公司、上海艾格公司2018年6月-12月的座席服务费用及CRM及微信平台运维费共计515,613.32元。同日,袁婧回复原告员工邮件,内容为如电话沟通,希望贵司同意以下付款方案:方案一:会员资料和历史数据交接完毕后,我司分12期支付欠款总额515,613.32元,每期支付42,967.78元。方案二:会员资料和历史数据交接完毕后,我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欠款的50%即257,806.68元,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如贵司同意以上方案,我们可以先签订付款协议书。谢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艾格微信及CRM平台运维服务合同》、邮件、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艾格微信及CRM平台运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况,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鉴于原告已依约提供服务,两被告理应按约各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6,465元。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付款,如果两被告逾期付款且经书面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则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0.02%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两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收到服务费发票,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邮件方式向两被告进行书面催款,但两被告至今未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艾格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36,465元,被告英模特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36,46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艾格公司、英模特公司各自支付以36,4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46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46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10元,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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