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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野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仲成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光绿园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阳光绿园业委会负责人仲成功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阳光绿园业委会向联讯公司支付垫付的费用519,601.86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373,525.32元(以每项欠费金额为基数,至于起算时间点及欠费金额详见计算表);自2018年2月1日起,以519,601.8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阳光绿园业委会向联讯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152,930.84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123,898.56元(以每项欠费金额为基数,至于起算时间点及欠费金额详见计算表);自2018年2月1日起,以152,930.8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联讯公司会所人员补贴及奖励374,848.76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246,684.65元(以每项欠费金额为基数,至于起算时间点及欠费金额详见计算表);自2018年2月1日起,以374,848.7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4.判令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联讯公司物业服务奖励120,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82,035元(以每项欠费金额为基数,至于起算时间点及欠费金额详见计算表);自2018年2月1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联讯公司为阳光绿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5年6月,双方经协商,延长一个月服务期,联讯公司实际于2015年8月1日退出该小区。由于该小区维修资金长期无法动用,为了维修等事项,联讯公司经阳光绿园业委会同意垫付众多款项,双方商定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并依照2012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的《联讯物业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关于服务合同的补充条款》之约定,联讯公司应提取15%的工程管理费。根据双方签订的《阳光绿园会所收益分成协议》第三条第4款及第四条所约定之内容,阳光绿园业委会应承担2名会所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并提取0.5个人工费作为奖励。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之约定,每季末30日前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对联讯公司服务进行考评打分,给予联讯公司奖励15,000元,阳光绿园业委会应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考核奖励1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考核奖励15,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考核奖励90,000元,共计120,000元。2016年,阳光绿园业委会起诉联讯公司交付小区的公共收益,并要求公共收益必须先入后支,收支不直接相抵,维修费用等列支项目另案进行诉讼,法院判令联讯公司按照公共收益总额交付阳光绿园业委会,支出项目另案起诉,并每日支付利息。阳光绿园业委会长期拖欠应付联讯公司垫付款项、工程管理费、会所人员工资福利及奖励、小区物业服务奖励,故诉至法院。审理中,联讯公司明确诉请2中的管理费计算方式即按诉请1中工程款的15%计算管理费;明确诉请3会所人员补贴奖励的计算方式: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高温费+加班费。
  阳光绿园业委会辩称,所有诉请均过时效。根据法律规定,维修基金应该按季度分摊,大型维修应该按户分摊,即使按户分摊,根据双方约定也是按季计算。利息主张是逾期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前均已超过两年时效。签报单中的维修费用,2013年12月31日前是上届业委会工作期间,本届业委会都已经结算过。上届业委会主任2014年1月14日之后签的签报单不认可,那时他已经不是业委会主任,签报单中很多都是预估的数字,到底有无完成维修,缺乏业主确认,缺乏实际支出发票,缺乏费用构成明细,无法证明这些费用实际发生,也无法证明这些费用如何组成。联讯公司证据92-98页,2004年至2006年由前期物业实施的工程,阳光物业垫付的费用为何联讯公司可以主张。关于管理费,即使是联讯公司提出签报单中的报价已包含综合费用及管理费,管理费本身不符合维修基金的法定用途,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维修到底是谁修的,联讯公司至今没有说清,即使存在维修管理费约定也是无效的。联讯公司也没有证明这些管理费发生是基于联讯公司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联讯公司提供的上届业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管理费也不是明确约定,只是视实际情况可以提取10%-15%,没有明确数字。对于管理费联讯公司之前也从未主张。关于利息,联讯公司主张利息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关于会所人工成本及奖励,在前案诉讼中已经处理,前案中联讯公司已将会所费用扣除了相关约定发生的人工成本及奖励,联讯公司无权在本案中重复主张。关于物业服务奖励的主张,在前案中已经审理并且法院没有支持,在本案中重复提出应该一案不再理。联讯公司在本案中提出部分费用在前案诉讼中已被驳回,比如联讯公司提出的第133项,155项,171项,这些费用在前案中法院已经驳回联讯公司主张,在本案中不应重复主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大会(甲方)与联讯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XXX弄XXX-XXX号阳光绿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对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内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小区停车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可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双方约定以包干制方式结算,同时甲方充分考虑乙方经营成本逐年上升及小区实际停车服务管理成本较高等因素,双方确定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的停车收入为48万元(税后),其余归乙方所有。包干额三年不变。乙方应在每季第2个月20日前将包干费划转凭证交业委会审核,盖章后28日前将款划入业主大会公共账户,并按规定分摊到户。逾期未划转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并承担为此诉诸法律程序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网球场、电梯广告,收入分配约定如下:(一)网球场收入在扣除成本后甲乙双方可按70%比30%分成,管理办法另定;(二)小区的电梯广告费,双方约定按70%比30%分成。广告合同业委会备案。(三)会所管理另行协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甲方不承担记账费用,乙方每季度向甲方递交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每季末30日前甲方根据乙方对小区服务承诺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打分,并从甲方应得停车收入中提取每季1.5万元(全年六万元)作为奖励基金,按考评得分给予乙方奖励。95分及以上奖励1.5万元、90分及以上奖励1.2万元、85分及以上奖励1万元、85分以下不得奖。本合同为叁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大会(甲方)与联讯公司(乙方)签订《阳光绿园会所收益分成协议》,约定会所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实施,乙方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空房出租等收费,出租房安装独立水电表,水电费收入归会所并提供房屋出租合同书给甲方。每半年甲乙双方根据会所收益情况,扣除双方同意的成本支出后盈利部分,各按50%比例分成,甲方的50%用于会所添置老年活动室,阅览室设施和报刊杂志等。物业管理处每月从会所收入中提取0.5个人工费(800元),作为奖励表现优秀的相关人员。(管理处,维修工,保安,保洁和二名会所管理人员)。乙方委托二名服务人员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资,福利按乙方规定支付,计入会所成本。本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联讯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经协商,延长一个月服务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
  2013年底至2015年8月,因阳光绿园业委会换届审计、账户印鉴变更等原因,阳光绿园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一直不能使用,直至2015年8月重新启用。
  2016年7月5日,本院受理阳光绿园业委会起诉联讯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0104民初23152号(以下简称前案)。
  前案中,阳光绿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代收停车费720,000元以及滞纳金;2.判令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自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应分配给阳光绿园业委会小区广告费收入34,020元及利息损失3,441.89元;3.判令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网球场收入4,193元(5,990元×0.7);4.判令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应分配给阳光绿园业委会的会所租金收入61,500元;5.判令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律师费70,000元。
  前案中,联讯公司辩称,……对于第4项诉讼请求的会所租金收入61,500元认可。……公共收益是小区的整个收益,应纳入整个维修基金,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阳光绿园业委会进行换届,期间维修基金处于冻结状态,因为专用账户冻结,导致小区业主对物业不满,联讯公司要对小区服务,就要用公共收益部分进行垫付,直到联讯公司离开时维修基金都处于冻结状态。要求扣减公共收益垫付支出85,590元、……扣除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6个季度考评分奖励90,000元。
  前案审理中,联讯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提出反诉,要求扣除2014年签报、2015年签报中相应垫付支出以及业委会津贴,并扣除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评分奖励90,000元。后联讯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撤回该反诉。
  前案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联讯公司收取阳光绿园会所租金收入为195,000元,扣除成本72,000元,净收入为123,000元。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分得一半,为61,500元。
  前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18个月的人工奖励费14,400元、人工工资成本57,600元,共计72,000元。人工奖励800元/月,工资3,200元/月。
  前案审理中,阳光绿园业委会与联讯公司一致确认联讯公司的下列垫付支出合计64,070元应从阳光绿园的公共收益金中支取,分别为2014年的小区垃圾房漏水修理13,990元、阳光绿园211诉讼案件补交诉讼费3,730元、律师代理费10,500元、2014年1月至3月业委会办公费3,000元、天等路摄像头更换650元、2014年4月至6月业委会办公经费3,000元、维修监控视频道闸2,000元、业委会提前工作津贴16,800元、2015年网球场灯光照明调换1,400元、2015年春节布置费用1,500元、监控视频屏调换300元、2015年1月至6月工作津贴6人7,200元,合计64,070元。阳光绿园业委会与联讯公司一致同意该款在前案中一并处理,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联讯公司。
  前案审理中,联讯公司主张其垫付支出的下列三项费用即提取业委会会务费15,000元、2015年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监控视频线调换520元经阳光绿园业委会审核批准亦应从阳光绿园的公共收益金中支取,在其应支付给阳光绿园业委会公共收益中予以扣除;阳光绿园业委会以联讯公司未提供相应支付款项的凭证为由,对上述三项费用不予认可。
  就前案,本院认为双方一致确认联讯公司垫付支出的费用64,070元一并处理,为避免诉累,本院予以准许,阳光绿园业委会应支付给联讯公司垫付费用64,070元。关于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的下列三项费用即提取业委会会务费15,000元、2015年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监控视频线调换520元,由于阳光绿园业委会对上述三项费用不予认可,而联讯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于联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联讯公司主张扣除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6个季度考评分奖励90,000元的意见,由于该考核奖励系奖励性质,奖励与否在于阳光绿园业委会的打分,现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联讯公司不合格,不同意支付考核奖励,故本院采纳阳光绿园业委会的意见,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的该考核奖励在公共收益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沪0104民初23152号民事判决:……五、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的会所租金收入61,500元;……七、阳光绿园业委会向联讯公司支付垫付费用64,070元、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补贴费20,000元、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的停车费43,306.65元。前案判决业已生效。
  本案审理中,联讯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一致确认:联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1月20日5号更换防盗门门锁金额864.7元未在(2016)沪0104民初23152号案件反诉中提出,且联讯公司未提供相应签报及凭证;联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申请日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的签报中的相关项目及金额,联讯公司均在(2016)沪0104民初23152号案件反诉中提出。
  本案审理中,联讯公司为证明垫付费用,提交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的签报等凭证,阳光绿园业委会对2014年之前发生的费用及相应签报单等凭证不认可,认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费用均已结算完毕。阳光绿园业委会就联讯公司提交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签报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其中,阳光绿园业委会予以认可的签报如下:1、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13号电梯门机磁鼓急修,金额为560元。2、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32号、47号电子门锁调换,金额400元。3、申请日期为2014年8月2日的签报中66号、53号总门锁急修费用400元。4、工程名称为12号总管下沉堵塞管道改造的签报,金额为1,500元。5、工程名称为交换总进水阀、过滤阀失灵的签报,金额为2,200元。6、工程名称为8号水泵房继电器排污阀急修的签报,金额为450元。7、工程名称为59号门口机线路板的签报,金额为100元。8、工程名称为7号、8号、12号、13号天等路门卫室电梯间、门卫室交换话机调换的签报,金额为200元。9、工程名称为64号减压阀(6F)连接管漏水急修的签报,金额为200元。10、工程名称为4号101室污水总管漏水急修的签报,金额为400元。11、申请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9号总管下沉堵塞改造,金额为2,200元。12、申请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27号楼电梯急抢修,金额为4,900元。13、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6号抢修总进线调换,金额为2,400元。14、工程名称为44号门口主机维修费用的签报,金额为230元。15、申请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5号大门锁故障费用,金额为200元。16、工程名称为64号更换楼道视频总线的签报,金额为200元。17、申请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9号门口主机更新,金额为1,680元。18、申请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8号楼门禁电机调换,金额为65元。19、工程名称为57号全楼总电源(门禁系统)调换的签报,金额为215元。20、工程名称为33号可视线总线调换的签报,金额为200元。21、工程名称为38号电梯维修的签报,金额为6,400元。22、工程名称为37号电梯驱动线路板修理的签报,金额为2,250元。23、工程名称为31号电梯层楼通讯显示器更换的签报,金额为1,350元。24、工程名称为61号更换电梯平层感应器、轿内电扇的签报,金额为1,315元。25、工程名称为7号楼电梯故障抢修的签报,金额为560元。26、工程名称为29号电梯层楼通讯显示器更换的签报,金额为1,350元。27、申请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3号电梯底坑渗漏维修的签报,金额为1,040元。28、工程名称为34号电梯底坑渗漏维修的签报,金额为1,040元。29、工程名称为13号调换急停开关、保护装置等的签报,金额为1,760元。30、工程名称为三期维修空气开关的签报,金额为65元。31、工程名称为61号地下水池浮球抢修的签报,金额为300元。32、工程名称为48号地下车库水泵房调换电线的签报,金额为230元。33、工程名称为34号-36号水箱浮球开关失灵抢修的签报,金额为280元。34、工程名称为28号-30号水箱浮球开关失灵的签报,金额为280元。35、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号门口机调换,金额为870元。36、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4号1101室外墙渗水维修,金额为3,740元。37、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3号1301厨房间公用部位渗水,金额为3,899元。38、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29号1201室公用部位地砖,金额为300元。39、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58号闭门器调换,金额为130元。40、工程名称为61号地下水池进水浮球系列抢修的签报,金额为600元。41、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3号配电房继电器调换急修,金额为430元。42、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9-902窗户外大理石坠落处理,金额为380元。43、申请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工程名称为61号、64号地下非机动车库积水、集中井信号失灵抢修,金额为400元。44、申请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28-30号水泵房电机抢修,金额为2,120元。45、申请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0号电梯驱动线路板抢修,金额为2,250元。46、申请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3号更换锁和锁芯及配钥匙,金额为460元。47、申请日期为2015年4月1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5号-66号水泵空气开关烧坏,金额为180元。48、申请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4号901室、1001室渗水维修,金额为7,480元。49、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7号电梯故障抢修,金额为3,750元。50、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3号电梯故障抢修,金额为1,950元。51、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6号地坎(电梯)变形抢修,金额为1,300元。52、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16号门口主机更换,金额为860元。53、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2号更换门口主机,金额为1,680元。54、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5-66号水泵房抢修,金额为1,000元。55、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1号电梯厅抢修,金额为450元。56、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6号1001室渗漏维修,金额为2,880元。57、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0号1302室渗漏维修,金额为4,009元。58、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4号1401室渗漏维修,金额为1,080元。59、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3号801室房屋渗漏维修,金额为1,890元。60、申请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20号601室房屋渗漏,金额为5,402元。61、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61-64号水泵房抢修,金额为800元。62、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28号电梯扩展板调换,金额为280元。63、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14号201室总管改造,金额为2,100元。64、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7号电梯急修,金额为1,600元。65、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8号电梯修理,金额为4,250元。66、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20号501室公用部位渗水造成断电,金额为300元。67、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4号电梯主板损坏维修,金额为1,950元。68、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32号更换视频总线,金额为220元。69、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43号电梯断电故障,金额为945元。阳光绿园业委会上述予以认可的签报总金额为98,855元。
  其中,阳光绿园业委会不予认可的签报及相应质证意见如下:1、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房屋渗水维修,申请理由:业主报修,物业维修人员上门确认,维修单位施工单元如下:1幢3-602屋顶渗水维修费360元;2幢7-702厨房顶渗水维修费1,350元;3幢10-601屋顶斜面渗水维修费1,470元,11-101东面墙渗水维修费1,125元,11-301东面墙渗水维修费1,350元;6幢19-202北面墙渗水维修费720元;8幢27-1301东墙渗水维修费1,125元,27-501东墙渗水维修费1,350元;9幢28-1202屋顶渗水维修费2,700元,30-901南北墙渗水维修费810元;12幢38-1301屋顶渗水维修费5,645元,39-1301屋顶渗水维修费7,020元;13幢44-1301通风管道处渗水维修费1,174元;16幢53-502屋顶渗水维修费900元,53-501屋顶渗水维修费2,847元。上述费用合计29,946元,由各门幢维修基金支付。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签报未见实际维修证据,已过诉讼时效,且2014年之前的费用已经结算过。2、申请日期2014年1月2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垃圾房顶渗水维修,申请理由:小区生活垃圾房运作几年来,房顶逢下雨出现大面积渗水现象,经物业维修人员确认,请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施工,费用为13,990元(屋顶实际面积30平方米),上述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金中支取。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签报已经前案处理。3、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房屋渗水维修,申请理由:业主报修,物业维修人员上门确认,维修单位施工单元如下:1幢6-401东墙渗水维修费1,562元;4幢13-602西南外墙渗水维修费725元;6幢17-602屋顶渗水维修费3,222元;10幢33-1301北面厨房渗水维修费438.8元;11幢36-702北房间渗水维修费465.8元;12幢39-401东北墙面渗水维修费509元;13幢43-1102北房北墙渗水维修费860元,44-801北墙渗水维修费428元,44-1201东面北房间渗水维修费2,390元;20幢63-501渗水维修费475.25元;21幢66-1102北房北墙渗水维修费590元,66-1201北房东北墙渗水维修费2,930元,上述费用合计14,595.85元,用各门幢维修基金支付。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签报未见实际维修证据,已过诉讼时效,2014年之前的费用已结算过。4、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35号电梯故障维修,申请理由:2014年1月9日,33楼业主反映电梯停止运行,经我电梯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电梯驱动板烧坏,产生电梯停止运行,急需更换,更换费用7,500元,该费用从35号楼维修基金分摊。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签报未见实际维修证据。5、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8号门禁机、26、45号门锁更换,申请理由:阳光绿园物业管理处近期接业主报修,8号楼门禁机出故障,造成大楼业主进出不便,影响安全。另外,26、45号大门锁出故障,造成大楼业主进出不便,影响安全,上述情况经我弱电部门人员检查无法再修理,需更换26号大门锁更换费用260元,45号大门锁更换费用260元,8号门禁机更换费用1,500元。上述费用由8号、26号、45号门洞维修基金支付。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签报未见维修凭证。6、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6号下水总管改造,申请理由:物业管理处近期接66号二层业主报修,家中厨房下水经常堵塞,经我物业维修人员检查,系房屋沉降造成下水总管变形堵塞,现决定开挖01室、02室下水总管,重新排管,本次维修人工和材料费共计4,100元,费用从66号门幢维修基金分摊。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签报中的项目联讯公司没有修好,业主不认可。7、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大门锁更换,申请理由:小区业主报修61号大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确开关闭,经我物业弱电维修人员检查,该锁已使用多年,无法再修理,需更换,费用260元。上述费用从61号门洞维修基金分摊。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上届业委会无权签字。8、申请日期为2014年3月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会所饮水机充值,申请理由:阳光绿园会所饮水机充值费1,800元,使用期限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上述费用从会所收入中支付。业委会意见一栏:徐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上一届业委会无权签字盖章,且不应在维修基金纠纷中处理。9、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的签报,工程名称:48号生活泵控制柜更换。申请理由:48号生活泵及控制柜已使用多年,平时工作时好时坏,已严重影响生活,为确保48生活泵所供楼幢居民的用水正常,特向业委会提出更新方案,费用约在48,000元左右,当否,请指示。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此项目业委会3月初已开会讨论同意维修并同时向房办报告、反映过,房办也是同意尽早维修,资金先由公益收入垫付,最终由45-60业主维修基金分摊,业委会要求保证质量,抓紧时间在6月20日之前完工。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无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只是一个方案,做没做不确定。10、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天等路门卫室摄像头调换。申请理由:天等路大门门禁监控摄像头经常发生故障,无法修复,于2014年6月3日予以调换,该主板摄像头的价格为650元,该费用应从公共收益金支付,当否,请指示。业委会意见一栏:陈某某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前案已处理,联系公司本案主张的不是本金。11、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老沪闵路大门地下车库道闸维修,申请理由:14年4月,地下车库道闸无法启动,经抢修,恢复正常。修理费用450元,该费用应从地下车库维修基金支出,但因整个阳光绿园维修基金账户暂无开通,故只能从公共收益金垫付,待维修基金开通后,再转回来,能否,请指示。业委会意见一栏:陈某某签字同意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地下车库产权为开发商,维修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支付,开发商维修基金不在业主维修基金里面,且实际做没做不清楚。12、申请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阳光绿园66号总管堵塞改造,申请理由:近期接66号201室业主报修,家中厨房溢水,经物业维修人员检查系下水总管堵死,需重新排管,费用约在2,600元左右,由该幢维修基金承担。(如账户无法开通,则由公共收益金支付)当否,请指示。业委会意见一栏: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业主不认可该维修,修理几次没有修好,业主自己掏钱修好了。13、申请日期为2014年8月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34号大门主机锁更新、66号总门锁(主机)、53号总门更新。申请理由:34号大门主机大锁于6月25日业主反映不能开启,经返修几次无法修复,只能用市场同类产品的主机替代,该主机价格为1,800元整,费用从该幢楼的维修基金支付,如账户未通,则从公共收益金中支付。另外66号、53号总门大锁已坏,予以急修更新,费用400元(按200元/只),从公共收益金中支付,上述费用共2,200元。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34号、66号、53号大门锁应做为急修项目,其中34号已做过公示,同意支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34号大门主机锁没有维修。故不认可1,800元的费用。14、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6号楼总进线抢修方案,申请理由:11月11日下午2:00左右,66号总进线烧掉,造成66号楼全幢楼停电,为了不影响整幢楼用电,经物业公司检查,向业委会提出抢修预算,估计在7,351.01左右,经过公示后予以实施。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物业公司关于66号楼电路抢修意见,自己请物业公司先垫付,待维修资金账户开通后再返还物业。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当晚是电力公司修理,并非联讯公司发票上所显示的公司。15、申请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维修监控视频费用,申请理由:门卫室四个监控视频长期不正常,如暂时恢复正常,估计费用2,000元左右(包括视频线、人工费、电容等其他辅助材料),按规定该费用从公共收益金中支付,同意否,请指示。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该维修项目,费用同意从第四季度公共收益中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发票为准,不可超过2,000元。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费用前案已主张,联讯公司本案中主张的不是本金。16、工程名称为提取业委会14年会务费的签报,申请理由:经业委会讨论决定,定于15年3月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所需费用约1.5万元,请公司协助及时解决。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费用请从2014年公共收益金中扣除。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同时,联讯公司还提供相应的费用报销单,记载收款人周某某。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前案已驳回,系联讯公司员工领取。17、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64号生活水泵更新改造,申请理由:61号生活水泵(供小区61号-64号)长期使用,年代依旧,故障频出,给业主的生活用水带来不便,虽经物业维修,仍无济于事,留有后患!为确保春节及以后业主的正常用水,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更新改造方案,费用约8,222.52元,特请示。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项目先公示,业主无异议同意之后,项目签三方合同,再施工,费用请联讯物业先准备资金,公示签合同之后垫付,待维修资金账户开通后由61号-64号业主分摊偿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没有改造合同,没有竣工验收报告。18、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的签报,工程名称:网球场照明灯调换,申请理由:网球场灯光照明在14年8月-11月损坏严重,影响业主锻炼,经检查,修复照明费用约1,400元左右。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该维修项目,施工费用从网球场收入中支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前案已处理,联讯公司主张的不是本金。19、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地下车库修复道闸、地感线等,申请理由:地下车库的道闸失灵、地感线等原因,从3月份起无法正常使用,给进出小车带来安全隐患,经阳光集团郭某某同意批示,从地下车库的车费垫支维修费约3,300元左右(附郭某某批示),交业委会备案。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物业意见,阳光集团物业公司郭某某已同意先由地下停车费垫付费用,待地下停车维修资金账户开通后偿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地下车库维修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支付。20、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生活泵改造费用补充,申请理由:61号生活泵改造经实地查看,需改动上下管子,故在原有的报价单(8,222.52元)增加费用517.48元左右。望批准。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请联讯物业先垫付,待维修资金账户开通后,由61-64号业主分摊归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没有提供合同,没有业主认可的材料。21、申请日期为2016年6月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监控视频线更换,申请理由:5月2日小区27号-32号之间的监控视频线因故障影响小区的监控视频,经抢修更换视频线才得以恢复,更新视频线费用520元,按规定该费用应从小区公共收益金中支付。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前案已驳回该主张。22、申请日期为2015年6月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监控室显示屏调换,申请理由:老沪闵路门卫监控室显示器烧坏,需调换,费用约300元左右,按规定该费用应从公共维修金支出。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同意,300元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付,发票要齐全。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前案已处理,本案主张的不是本金。23、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64号水泥石块高空坠落,申请理由:近期接64号101室及102室业主反映,上面经常有水泥石块从高空坠落,影响安全,经物业查看,情况属实,报请业委会指示,目前只能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加盖阳光板,待新的物业进来再做预算,加卷阳光板防护预计维修费用700元左右,按规定该费用从整幢楼的维修基金中支出。业委会意见一栏记载:业委会与物业到现场实际观看,情况属实,为一楼业主安全考虑并公示后,其他业主无异议,同意施工,费用请联讯物业先垫付,待维修资金账户开通后,由整幢楼业主分摊偿还。仲成功签字并加盖阳光绿园业委会公章。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联讯公司没有施工,业主反映多次,意见很大。24、申请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号601室等11户房屋渗漏修复,申请理由:根据2013年11月1日的维修请示报告的批复,同意我司对11户108平方米渗漏水费用8,988元予以维修,该项目于2014年9月完工,并经业主确认,我司于2014年10月将上述情况报告第三届业委会,办理相关手续,本届业委会认为上述维修费用应由第二届业委会再次确认签字后,由第三届业委会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申请理由尾部有徐某某的签字,并书写上述情况属实,同意第三届业委会处置意见,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没有业委会盖章,徐某某卸任一年后,无权签字。
  另外,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2014年1月20日5号更换防盗门门锁金额864.7元、业委会15年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但并未提供任何书面凭证。阳光绿园业委会对上述主张均不认可,认为联讯公司主张的更换防盗门门锁金额864.7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联讯公司主张的业委会15年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前案已驳回。
  审理中,联讯公司提供发票一组,阳光绿园业委会分别予以质证:1、2016年1月6日由上海奔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1,340元的发票,付款方为联讯公司,工程名称为房屋维修,结算项目工程款。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出的费用对应的是申请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号601室等11户房屋渗漏修复,费用8,988元。阳光绿园业委会对该发票不认可,认为金额不对应,没有业委会盖章确认,仅有上一届业委会主任签字,当时换届已经一年,签字不认可。2、2015年5月12日由上海凌长五金经营部开具的金额为520元的发票,付款单位为阳光绿园物业管理处,项目为视频线。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出的费用对应的是小区27号-32号之间的监控视频线更新费用。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费用已经在前案中被驳回。3、2014年11月26日由上海绍元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351元的发票,付款单位为联讯公司,项目为材料费、人工费。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出的费用对应的是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6号楼总进线抢修方案。阳光绿园业委会对发票不认可,认为是阳光绿园业委会请电力公司人员维修的,发票上是建材公司,没有资质。4、2014年3月5日由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800元的发票,付款方为阳光乐园业主委员会,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设备服务费。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付的金额对应的是申请日期为2014年3月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会所饮水机充值。阳光绿园业委会对该发票不认可,认为发票名称是设备服务费,饮水机充值不应当从维修基金中支出。5、2014年12月17日由上海中迅电梯南市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9,313.44元的发票,付款方为联讯公司,工程项目名称为工程,结算项目为工程款。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出的费用对应的是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35号电梯故障维修。阳光绿园业委会对该发票不认可,认为金额不一致,情况也不了解。6、2015年1月14日由上海伟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800元的发票,付款方为联讯公司,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材料款,结算项目转账。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出的费用对应的是工程名称为7号楼电梯故障抢修的签报。阳光绿园业委会认可该560元费用。7、2014年7月21日由上海黄浦区诚昊电子经营部开具的金额为2,200元的发票,付款方为阳光绿园物业。经营项目为立林门口对讲机1个,金额1800元;宏泰磁力铁2个,金额为400元。2015年4月11日由上海修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2,430元的发票,收款单位为联讯公司,项目为闭门器(188*19)18套,单价115元,金额2,070元;闭门器(236*19),2套,单价180元,金额360元。联讯公司认为上述两张发票支出的费用分别对应的是申请日期为2013年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58号闭门器、63号大门锁)、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8号门禁机、26、45号门锁更换)、2014年1月20日5号更换防盗门门锁发生的费用864.7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大门锁更换)。阳光绿园业务会对上述发票不认可,认为金额不对应,2,200元中的对讲机1,800元没有用于联讯公司主张的项目。8、2014年12月8日由上海众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8,860元的发票,付款单位为联讯公司,经营项目为小区生活水泵维修费。联讯公司认为该发票支出的费用对应的是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8日签报,工程名称为小区生活水泵故障维修。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联讯公司还提交费用报销单,报销内容为会所饮水机充值服务费,金额1,800元。联讯公司认为系联讯公司员工林某报销,林某先付钱后报销。该报销单对应的是2013年3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为会所饮水机冲费。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不应从维修基金支出,且已过诉讼时效。
  审理中,双方对维修流程陈述不一,联讯公司陈述完整的维修流程为:业主报修或物业公司发现问题,物业公司提供维修内容及报价,业委会核实情况并指定从维修基金或公共收益金中支付,在签报单上盖章确认,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如业主有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委会。阳光绿园业委会陈述完整的维修流程为:业主报修,物业登记,物业派单,修理人员上门查看,签报,业委会同意维修,修理人员上门维修,业主在派工单或者业主专用的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结算(需要签报单及业主完工确认单)。3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有竣工报告。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物业服务合同、阳光绿园会所收益分成协议、签报、民事判决书、笔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联讯公司为证明主张管理费的依据,提供《联讯物业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关于服务合同的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复印件,主要内容:经联讯物业公司申请,业委会研究后同意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补充以下条款:凡经业委会同意立项,并由联讯物业实施及监管的工程项目,业委会同意按联讯物业公司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取5%-15%的工程管理费。此条款在服务合同期间有效。阳光绿园业委会以及联讯公司在该补充条款尾部加盖公章,落款日期均为2012年8月10日。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该补充条款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在前次诉讼中从未提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查明事实,2013年底至2015年8月,因阳光绿园业委会换届审计、账户印鉴变更等原因,阳光绿园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一直不能使用,直至2015年8月重新启用,而联讯公司服务期亦至2015年7月31日截止。故本院认为在联讯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并未对垫付费用明确约定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以2015年8月联讯公司停止物业服务且维修基金账户重新启用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更为合理恰当。鉴于联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申请日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的签报中的相关项目及金额,联讯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均在(2016)沪0104民初23152号案件反诉中提出。故申请日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申请日期2015年7月24日签报中的相关项目及金额均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联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1月20日5号更换防盗门门锁金额864.7元以及2013年12月25日之前签报中的项目及金额,联讯公司并未在(2016)沪0104民初23152号案件反诉中提出,阳光绿园业委会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联讯公司已丧失胜诉权。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的2014年1月20日5号更换防盗门门锁金额864.7元以及2013年12月25日之前签报中的项目及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阳光绿园业委会在本案中认可的签报中的项目及金额均发生在2014年6月份之后,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阳光绿园业委会认可签报中的金额98,855元,本院予以确认,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就上述金额向联讯公司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的而阳光绿园业委会不予认可的签报项目及金额,本院认为根据签报的内容,签报是联讯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就相关项目进行维修的申请,并不代表联讯公司已经完成相关维修项目,故本院采纳阳光绿园业委会关于签报中的项目有无完成维修缺乏业主确认、无法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意见,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的下述签报所涉及的金额不予支持: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房屋渗水维修,费用合计29,946元)、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房屋渗水维修,费用合计14,595.85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35号电梯故障维修,费用7,500元)、申请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8号门禁机、26、45号门锁更换,费用合计2,020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6号下水总管改造,费用共计4,100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大门锁更换,费用260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的签报(工程名称:48号生活泵控制柜更换,费用48,000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的签报(工程名称:老沪闵路大门地下车库道闸维修,费用450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阳光绿园66号总管堵塞改造,费用2,600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8月2日的签报(工程名称:34号大门主机锁更新、费用为1,800元)、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64号生活水泵更新改造,费用8,222.52元)、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的签报(工程名称:地下车库修复道闸、地感线等,费用3,300元)、申请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生活泵改造费用补充,费用517.48元)、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1号-64号水泥石块高空坠落,费用700元)。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3月8日的签报(工程名称:会所饮水机充值,费用1,800元)、工程名称为提取业委会14年会务费的签报(费用1.5万元)、申请日期为2016年6月9日的签报(工程名称:监控视频线更换、费用520元)所涉及的金额,在阳光绿园业委会不予认可情况下,联讯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联讯公司主张的会务费1.5万元、监控视频线更换520元在前案中已处理,本院已驳回联讯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联讯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均不予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的申请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号601室等11户房屋渗漏修复,费用8,988元)所涉及的金额,虽然签报中有徐某某的签字,但并未有阳光绿园业委会的盖章确认,在阳光绿园业委会不予认可该签报的情况下,联讯公司并未提供其他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于联讯公司主张该签报涉及的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的签报(工程名称:66号楼总进线抢修方案,费用7,351.01元)所涉及的金额,联讯公司同时提供了2014年11月26日由上海绍元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351元的发票,阳光绿园业委会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电力公司人员维修。本院认为阳光绿园业委会并未否认维修完毕的事实,只是对于是否系联讯公司维修提出异议,根据签报及发票,本院认为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阳光绿园业委会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推翻联讯公司的上述证据,故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的总进线抢修费用7,351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的2014年1月20日5号更换防盗门门锁金额864.7元、业委会15年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联讯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业委会15年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的主张在前案中已处理,本院驳回联讯公司的主张,故本院对联讯公司的上述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垫付费用利息的诉请,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及利息的诉请,联讯公司提交了补充条款复印件,因该补充条款没有原件,阳光绿园业委会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管理费在前次诉讼中从未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首先,联讯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补充条款的真实性;其次,联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在本案诉讼之前曾向阳光绿园业委会就管理费主张过任何权利,实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本院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管理费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会所人员补贴及奖励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根据查明事实,前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18个月的人工奖励费14,400元、人工工资成本57,600元,共计72,000元,且本院亦对该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成本予以了扣除,进行了处理,现联讯公司再行主张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补贴及奖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联讯公司主张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会所人员补贴及奖励的诉请,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阳光绿园会所收益分成协议》,每半年双方根据会所收益情况,扣除双方同意的成本支出后盈利部分,各按50%比例分成。联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过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会所人员补贴及奖励,故本院采纳阳光绿园业委会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对于联讯公司提出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会所人员补贴及奖励的诉请不予支持。如上所述,由于本院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的会所补贴及奖励均不予支持,故本院对于联讯公司提出的会所补贴及奖励相应利息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物业服务奖励及利息的诉请,根据查明事实,前案中联讯公司主张扣除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6个季度考评分奖励90,000元,本院在前案中进行了处理,对于联讯公司的主张扣除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在本案中对于联讯公司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奖励,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联讯公司主张的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物业服务奖励1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奖励15,000元,联讯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联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其曾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提出过主张,本院采纳阳光绿园业委会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综上,对联讯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外,如上所述,本院对物业服务奖励不予支持,故对于联讯公司主张的相应利息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06,206元;
  二、驳回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4元,减半收取计10,622元,由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410元、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负担1,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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