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晨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宝,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雅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联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联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
已向原告上海联谊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2,518元,予以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红英
书记员:谢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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