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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适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农牧业机械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骏,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逊县农牧业机械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农牧业机械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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