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联长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飞,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长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联长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长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9元,减半收取计7,409.5元,由原告上海联长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浩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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