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钮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佐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乐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对申请人上海联麟工贸总公司申请上海乐章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现资不抵债可能进行破产清算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申请人在本院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前,自愿撤回申请,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联麟工贸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乐章电器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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