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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山俊明。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于6月27日收到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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