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山俊明。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于6月27日收到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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