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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杰。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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