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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建福。
  被告: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凌琳。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桑清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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