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建福。
被告: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凌琳。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桑清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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