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格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12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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