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烽亿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乔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全明,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石桥村三组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烽亿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顾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元,保全费3,620元,诉讼费合计4,119元,由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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