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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烽亿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烽亿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乔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全明,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石桥村三组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烽亿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顾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元,保全费3,620元,诉讼费合计4,119元,由原告上海聚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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