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章伟,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南昌网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伟、南昌网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网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网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南昌网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俞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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