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孙俊龙,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相同事由重复起诉,前案已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俞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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