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玲,女,1994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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