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鹏,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