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翔,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玉,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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