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财五金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爱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喜。
原告上海聚财五金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华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聚财五金经营部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财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2元,减半收取计1,751元,由原告上海聚财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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