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但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谢伦格,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伦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3.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81.67元,由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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