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但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荣真,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镇东霞路洪厝篮巷128号建行住宅区2幢1梯601室。
第三人:林来兴,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奎璧村奎璧西南170号。
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荣真、第三人林来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聚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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