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快,上海刘加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楷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清。
原告上海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楷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聚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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