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
被告:王爱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聚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琥电子有限公司、王爱华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雄琥电子有限公司、王爱华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长坚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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