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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邵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程乃书。
  原告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28,356元。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12月开始,原告为被告运送猪肉,在2016年4月前,被告均能结清运费。但自2016年5月起,被告开始拖欠运费,2017年9月后原告不再为被告送货,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运费228,3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8年6月22日出具《欠款》一张,约定自2018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5,000元,自2019年1月开始每月还款8,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送猪肉。之后,原告按约运输,被告起初尚能按约支付运费,但自2016年5月始,被告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运费,截至2017年9月,双方终止合同时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费228,35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了《欠款》一张,确认拖欠原告运费228,356元,承诺于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8,000元直至付清。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故涉讼。
  以上事实,有《欠款》、律师函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原告按约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28,3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0元,由被告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聂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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