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肖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发清。
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肖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曹某某银行存款3,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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