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肖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发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常州市。
负责人:周明君。
原告上海肖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上海肖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肖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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