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育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常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非,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法定时间内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在本辖区内,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上海九华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育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期限自1998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届满。2003年9月10日,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02年度企业年检,且在登记机关限期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现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育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教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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