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思。
原告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育星公司”)与被告上海腾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腾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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