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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腾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思。
  原告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育星公司”)与被告上海腾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腾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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