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育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唯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海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冯晓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育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海明、被告冯晓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育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