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育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龚永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德,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育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2,55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5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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