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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育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景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育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景杰,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皓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洲。
  原告上海育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景杰、第三人上海皓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2018年9月11日,原告上海育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景杰、第三人上海皓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育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育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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