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
  经营者:王勇。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创作了“迷失岛”游戏,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魔咒中心)擅自在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店设立“迷失岛”主题密室,并在其微信公众号“sy-mojo”中公然谎称该游戏为其原创“力作”,被告魔咒中心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迷失岛”游戏逻辑及进程的线下改编及复刻,构成对原告游戏著作权整体上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魔咒中心使用原告游戏中人物形象、游戏场景等美术作品对密室进行装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被告魔咒中心使用与原告游戏相同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游戏中的相关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魔咒中心在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所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中显示了大量侵权图片。被告汉涛公司在网站的知识产权声明中声称大众点评网是其网站刊登全部资料、信息的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对被告魔咒中心的投诉后,未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系对被告魔咒中心侵权的帮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其“迷失岛”游戏及相关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判令被告魔咒中心停止其混淆、虚假宣传等有违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魔咒中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群发全体订阅用户、微博平台置顶、触乐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4.判令两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群发全体订阅用户、微博平台置顶、触乐网首页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5.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40元。
  被告魔咒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而被告魔咒中心与被告汉涛公司没有共同侵权的意图,也未发生共同侵权的行为,本案不应以一个不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地址作为法院确定的管辖权依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侵权之诉,被告汉涛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宫晓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