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胜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莹,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东。
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8年1月1日将主要办事机构迁往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号,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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